(13) 東南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抄襲、舞弊處理要點

東南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抄襲、舞弊處理要點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105.05.18)

 

  • 東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高等教育品質與學術倫理,建立本校碩士學位論文抄襲、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之處理機制,特依據學位授予法第7-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之1與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第15條規定,訂定東南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抄襲、舞弊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碩士學位論文,係指本校依學位授予法所授予碩士學位之論文。
  • 本校各單位接獲具名並具體指陳本校碩士學位論文有抄襲、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之檢舉時,應即將相關資料送交教務處。經教務處向檢舉人查證確認其檢舉意願後,即受理並依本要點辦理。
  • 為調查、審議及認定本校碩士學位論文有無抄襲、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由教務處於接獲檢舉後一個月內組成學位著作抄襲舞弊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本公平、公正、客觀之原則處理檢舉案。
  • 碩士論文抄襲舞弊之檢舉,檢舉人以書面載明具體事實,檢附證據,並署真實姓名、附聯絡電話及地址,經查證確為其檢舉者應即進入處理程序。檢舉案未經證實成立前,應以秘密方式進行調查及審議,避免檢舉人及被檢舉人曝光;檢舉案經證實後,對檢舉人身分應予嚴格保密。
  • 審議委員會審議程序如下:
  •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五或七人,由教務長、被檢舉人所屬學院院長、系(所)主管,以及被檢舉人所屬系(所)主管推薦之校內、外專業領域之公正學者專家經簽請校長同意後組成之。審議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相推舉。
  • 審議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 審議委員會開會時,應以書面通知被檢舉人或相關人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說明或到場陳述意見。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書或到場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 審議委員會必要時得將被檢舉人之學位論文與相關資料送請專家審查,並得請專家學者或法律專家列席說明。另必要時得邀請被檢舉人之指導教授、口試委員列席說明。
  • 審議委員會應於組成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及作出具體決議,並將會議紀錄簽會教務處並經校長核定後,一式三份分別送教務處、學院及系(所)留存,俾供後續處理之依據。
  • 經審議委員會作成具體決議後,由教務處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有關處理結果。
  • 審議委員會審定被檢舉人學位論文確有抄襲、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經校長核定後,由教務處撤銷被檢舉人之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同時通知被檢舉人繳還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經撤銷學位學生之學籍以退學論處。
  • 為維護調查、審定之客觀性與公平性,與被檢舉人現有或曾有論文指導師生關係、口試委員、三親等內之血親、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學術合作關係或有無法公正審查之疑慮者,皆不得擔任審議委員會之委員。
  • 檢舉案經審結為不成立,除另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外,對於同一案件不予受理。
  • 以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等取得碩士學位者,涉有抄襲或其他舞弊情事者,準用本要點。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