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94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94.04.13)
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50079840號函備查(95.06.02)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96.10.03)
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60180656號函備查(96.11.23)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98.12.02)
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80227791號函備查(99.01.04)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104.11.25)
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40170451號函備查(104.12.10)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109.04.08)
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90080694號函備查(109.07.13)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113.03.13)
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130031836號函備查(113.03.28)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學位授予法」訂定之。
第2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研究生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修畢各系(所)規定之應修學分數。
二、已完成論文初稿或經獲准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代替論文,經指導教授同意,並送系(所)課程委員會具助理教授以上代表審核符合系所研究專業領域。
三、完成本校學術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規定之課程。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班,其學生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系(所)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專業實務之認定基準,由各系(所)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二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另依教育部「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第3條 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程序:
一、每學期規定期限內,填具學位考試申請書。
二、繳交歷年成績表、論文初稿、論文摘要各一份。
三、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修課證明一份。
第4條 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依照本校規定時間提出申請。(申請期限如下)
第一學期自完成註冊手續起至11月30日止。
第二學期自完成註冊手續起至6月15日止。
第5條 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備案後,經系(所)通知並檢具繕印碩士論文初稿與摘要各五份,送請所屬研究所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
第6條 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碩士學位考試。
第7條 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考試委員三至五名,其中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至少三分之一(含)以上。
二、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三、本校兼任教師得為校外委員。
四、考試委員由各系所主管提請校長核聘之。
第8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就碩士班研究生論文學科或技術性報告有專門研究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者。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有卓越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卓有成就。
惟前項第三、四款之提聘及認定標準需經系(所)務會議通過。
第9條 碩士學位考試,由各研究所排定時間與地點,於每學期開學後至學期終了前舉行之。
學生應於學位考試前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作業,並於學位考試當日將論文原創性比對檢核表及原創性比對報告書送交學位考試委員參考。
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之標準由各系(所)自訂,並由系(所)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10條 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至少須委員三人出席,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二、考試成績以學位考試出席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決定之,分數評定以一次為限。
三、研究生之論文,除語文類組外,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並包含中英文摘要;提出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撰寫摘要。
四、已於國內、境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不得作為第二條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但經由學術合作,與境外學校共同指導論文,並分別授予學位者,不在此限。
五、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抄襲、舞弊或不符所屬系所研究專業領域之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六、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
七、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就應試人所撰論文內容提出問題。必要時得舉行筆試。
第11條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申請學位考試。重新申請以一次為限,並以該成績登錄於記分表內,若該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第12條 各系所應於學位考試結束後二週內,將成績送交教務處登錄。
第13條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最遲應於次學期開學日前,將論文、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電子檔上傳至國家圖書館「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及本校圖書資訊處保存之,並將作品、論文、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備妥正本四冊送交所屬研究所(一冊送教務處彙轉國家圖書館,另一冊分送本校圖書資訊處及二冊由研究所自存)。逾期未完成者,次學期仍應繼續註冊;其修業年限已屆滿者,應予退學。
學位論文以公開為原則,如因論文涉及國家機密、申請專利、論文投稿發表或法律另有規定等特殊情形需延後公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指導教授及各系 (所)審核認定並送請校長簽可後,方得辦理。延後公開以五年為限。
第14條 已授予之學位,若發現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同時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構)。
第15條 凡與碩士班研究生有三親等內之關係者,不得擔任其學位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
第16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