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東南科技大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辦法

東南科技大學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辦法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訂定(104.11.25)

 

第1條 東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東南科技大學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校各系(所)得招收本校大學部在校學生為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凡本校大學部四年制學生修業滿五學期,二年制學生修業滿一學期,符合各系(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規定」之甄選資格,欲提出申請者,應於規定時間內填寫申請表,並備妥相關資料,經系主任同意後送各相關系(所)審查。每位學生僅限申請一個碩士班。

各系(所)甄選通過預研生名單第一學期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送教務處備查。

第3條 取得預研生資格者,於下學期開始預先修課,各系(所)應共同輔導預研生選修課程,學生選課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4條 取得預研生資格學生必須於本校學則規定之修業期限屆滿(含)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該預研生始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5條 本校欲招收預研生之研究所應成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委員會」,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另由所長聘任委員二至四人,經系(所)務會議同意後生效。

第6條 本校欲招收預研生之研究所需依本辦法訂定「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規定」,內含每年招收預研生名額、甄選資格、甄選方式等,經系(所)務會議同意後生效。

第7條 預研生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後,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其修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提出學分抵免申請,至多可抵免碩士班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二分之一。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該生經由學分抵免而修滿應修學分且完成學位論文之修業年限至少為一年,至多為四年。

第8條 學生必須符合原系學士學位與欲就讀系所碩士學位之規定,方發給學、碩士學位證書。

第9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