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東南科技大學碩士碩士班研究生延聘指導教授準則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95.07.18)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96.10.03)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98.12.03)

第1條  指導教授,以校內專任教師為原則,若需延聘外校教師指導,經所長同意後,仍應聘請本校教師共同指導。

第2條  碩士班研究生需修業滿一學期後,經所長同意,得延聘論文指導教授。

第3條  共同指導教授擔任學位考試委員者謹評一個學位考試分數。

第4條  指導教授資格(同學位考試委員):

 一曾任助理教授以上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原則上以有專題研究計畫者優先,另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5條  凡與研究生有三親等內之關係者,不得擔任其學位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

第6條  若研究生與指導教授有不同意見之衝突,得向各系所提出申訴,各系所得依自訂之程序處理,並於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之研究生。

第7條  研究生論文指導費用:

一、各研究所碩士班每位碩士生論文指導費用依4,000元/位核算。

二、論文指導費用由各研究所於碩士生通過論文口試後,將指導教授名冊送教務處彙整,陳報核支。

三、碩士生未通過口試或中途休(退)學不得申請論文指導費用。

第8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