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95.07.18)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96.10.03)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98.12.03)
第1條 指導教授,以校內專任教師為原則,若需延聘外校教師指導,經所長同意後,仍應聘請本校教師共同指導。
第2條 碩士班研究生需修業滿一學期後,經所長同意,得延聘論文指導教授。
第3條 共同指導教授擔任學位考試委員者謹評一個學位考試分數。
第4條 指導教授資格(同學位考試委員):
一、曾任助理教授以上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原則上以有專題研究計畫者優先,另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5條 凡與研究生有三親等內之關係者,不得擔任其學位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
第6條 若研究生與指導教授有不同意見之衝突,得向各系所提出申訴,各系所得依自訂之程序處理,並於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之研究生。
第7條 研究生論文指導費用:
一、各研究所碩士班每位碩士生論文指導費用依4,000元/位核算。
二、論文指導費用由各研究所於碩士生通過論文口試後,將指導教授名冊送教務處彙整,陳報核支。
三、碩士生未通過口試或中途休(退)學不得申請論文指導費用。
第8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